浙江省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2024年)


一、政策背景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建立了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无生活来源保障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国有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1970年9月20日前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且未间断工作至退休年龄的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制度。我们根据2023年国家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浙劳人险〔85〕120号、〔85〕财企407号)

 

4.《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号、〔86〕财工224号、省总工字〔1986〕25号)

 

5.《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三、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4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5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4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5元。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70元提高到1320元。

 

四、资金来源

 

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五、实施时间

 

上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单位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解读人:李晓文

联系电话:0571-8705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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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