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最高奖励10万元!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日前联合出台《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对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奖励范围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退休审批,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2%,100万元至300万元(含)奖励1.5%,300万元以上奖励1%。举报人为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各分段奖励比例提高 0.5 个百分点。

 

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来源: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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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