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知识问答合集


1.何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 劳动能力鉴定由什么部门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负责,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4.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相关病历资料。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限是多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个人。

 

6.不服初次鉴定结论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复查鉴定申请有何要求?

 

自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支付?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