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政策(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大病保险、生育待遇)


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待遇、慢特病门诊待遇、生育检查待遇、住院待遇等。

 

(一)普通门诊和产前检查

 

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元。2023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60%--90%,生育产前检查门诊报销额度为600元,不设最低起付标准。若和普通门诊合并保障,最高可报1200元。

 

(二)高血压糖尿病专项待遇

 

高血压、糖尿病每年分别可报销800元、1200元。首次将“两病”检查检验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同时“两病”报销比例整体提升20个百分点,即: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

 

(三)门诊慢特病

 

1.门诊慢性病(青光眼、冠心病等)19个病种,起付标准150元。

 

2.门诊特殊疾病(血友病、各类恶性肿瘤)等22个病种。

 

(四)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每年最高可报2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50万元,报销比例在70%左右。异地住院就医办理备案后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我州提高了异地住院就医待遇水平:州外省内住院起付标准较原来减少200至900元,报销比例较原来提高5%至25%;经备案跨省临时住院起付标准较原来减少700至1100元,报销比例较原来提高5%至20%;未经备案跨省临时住院起付标准较原来减少500至900元,报销比例较原来提高20%至40%。

 

2.大病保险。每年最高可报25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为7000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二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居民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报销,上述对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分别为100%、70%、60%、50%,每年可报销5万元。


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