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2024年度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2024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一档+大病最高统筹限额:717168元)

 

(2024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二档+大病最高统筹限额:1434336元)

 

一、就医须知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购药有关流程和规范。

 

2.参保人住院,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和审核通过待遇资格的,出院时进行联网结算。

 

3.参保人入院时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出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说明原因,并于入院后3天内出示。参保人出院时仍不能出示的,先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交足住院押金,暂不结算医疗费用,待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后,再结算此次住院医疗费用。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仅限我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二、普通门诊选点和转诊制度

 

1.参保人应当选定1个镇街(或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粤医保小程序或到我市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或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普通门诊选点,首次办理选点立即生效。如需变更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二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可再选定1家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参保人如需变更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成功后,到变更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因病情需要从镇街转至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需在次日内就医方可享受普通门诊转诊待遇;如参保人选定的镇街未设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转诊手续。

 

4.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骨科医院、中山市口腔医院。

 

三、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及续期流程

 

1.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应选择具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和就医。

 

2.参保人向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符合准入标准的,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3.门特选点要求:一类门特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作为费用结算机构。二类门特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选择1至3家符合条件的作为费用结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就医地选定1家),除患传染类疾病门诊特定病种外,其中至少1家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中选定符合条件的作为其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就医地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其门特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4.参保人选定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1年内不能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成功次日生效。

 

5.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在有效期结束后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享受的,可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或在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流程按照认定流程执行。

 

四、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符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条件的参保人,提供相应材料到“粤医保”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可同时办理普通门诊选点)自助办理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备案登记,选择一个异地统筹区作为就医地。已上线联网结算医院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http://fuwu.nhsa.gov.cn)查询。

 

五、异地转诊手续

 

1.符合市外转诊条件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

 

2.参保人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只限在选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转诊备案成功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参保人每次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可享受6个月内本次备案的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待遇及多次门诊统筹待遇。治疗超过6个月或超过6个月仍未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3.本市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骨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六、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1.已办理有效异地就医备案或有效转诊手续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按市内同级医院待遇支付,异地普通门诊待遇详见《中山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2.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保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的80%按规定予以报销。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可自门诊就医日或出院日起1年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说明:如有异议,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咨询热线:0760-12345 微信公众号:中山医保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hsa.zs.gov.cn/


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