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原《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29日发布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帮助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提出“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23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毫不动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精准施策”,同时提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并要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为贯彻落实好新发展要求,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需要对原《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和频次。《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无房且租房的地域范围由原来的“保山市”调整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删除了原第二十三条“可以每年提取1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

 

(二)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支持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同一套住房申请了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可以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住房贷款本息。同时,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往前追溯12期的贷款余额与购建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应大于房屋总价;明确了一次性清偿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本次提取与购建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大于房屋总价;明确了办理一次性清偿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以该套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又取又贷”。《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为“先取后贷”,同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又取又贷”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首付款金额或者房屋造价(实际大修费用)扣除贷款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四)取消提取时间间隔控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购建房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与另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或者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再要求不得少于12个月。

 

(五)取消异地购建房提取的地域范围限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异地购建房、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要求房屋必须坐落于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户籍地、工作地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六)取消提取额度的产权份额控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与父母、子女共有产权的,购建房提取额度不再按照职工以及配偶所占产权份额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房总金额即可。

 

(七)增加不予办理提取的规定情形。《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七)项明确“配偶之间以相互交易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

 

(八)完善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理方式。《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项明确规定了“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提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九)明确缴存单位的监督责任和义务。《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政策,协助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四、涉及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包括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和额度、提取支付方式、提取监督等。提取范围包括职工购买、建造、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支付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六、注意事项

 

(一)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提取管理办法》规定。

 

(二)《提取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提取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9日印发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保山市已经发布的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者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后,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八、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一)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和频次。政策调整前,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房且租房的,可以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两次租房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政策调整后,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的,在租房提取最高额度内支持一个自然年度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例如:张某在腾冲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张某和配偶在腾冲市无房且租房,即使张某和配偶在保山市其他县区(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或者昌宁县)内有住房,也可以办理租房提取,在12,960元/年/户的最高提取额度内,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提取。

 

(二)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政策调整前,未用同一套住房办理过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才能申请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已用同一套住房办理过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了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可以继续申请按年或者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如:张某购买的房屋总价为100万元,购房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50万元,并申请了70万元的住房贷款,现贷款余额为60万元,只有当他的贷款余额小于或者等于50万元且正常还满12个月后,才能办理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如果申请一次性清偿住房贷款提取,那么最高可提取金额为50万元,同一笔住房贷款办理按年提取后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办理一次性提取后不能再次申请办理按年提取。

 

(三)支持“又取又贷”。政策调整前,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时只能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二选一,选择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购买总价或者自建、大修住房的工程概预算金额。政策调整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可以“又取又贷”住房公积金,“又取又贷”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首付款金额(购房)、房屋造价(自建住房)或者实际大修费用(大修住房)扣除贷款金额后的剩余部分。不需要办理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提取金额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申请自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提取金额为已经实际支付的建房款;申请大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提取金额为实际支付的大修费用。

 

例如:张三购买的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已经支付购房款30万元,张三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有50万元,无论张三是否需要办理住房贷款,申请购房提取时的最高可提取金额为30万元。

 

关于“又取又贷”的时限规定:由于“又取又贷”的办理程序为“先取后贷”,而存量房(二手房)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贷款程序为“先申请后办证”,因此“又取又贷”应当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申请时限规定,即如果购买的是存量房(二手房)且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12个月内,在办理不动产权过户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在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是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且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2个月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在房屋竣工后办证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且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12个月内同时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且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在大修工程竣工后的12个月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提取时间间隔控制。政策调整前,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与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或者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政策调整后,除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之间不再有时间间隔控制。

 

(五)取消异地购建房提取的地域范围限制。政策调整前,职工申请异地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房屋应当坐落于职工、配偶或者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政策调整后,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面取消了以上地域范围的限制,只要通过核查能够证实该住房消费行为和所提供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即可办理,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行为,将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取消提取额度的产权份额控制。政策调整前,与父母、子女共有产权的,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照职工以及配偶所占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产权份额按照产权人数平均计算。政策调整后,与父母、子女共有产权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房总金额即可。

 

例如:张某夫妻与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并占有10%的产权,夫妻俩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为50.02万元,政策调整前,张某夫妻最高可提取金额为10万元,政策调整后,张某夫妻最高可提取金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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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