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哪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NO.1问:哪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NO.2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NO.3问: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年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个月)。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签订协议,计入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其中一方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来源:青海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