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精神,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协议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年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11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开通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通知》共设置了6条准入条件,一是基础条件,即申报主体必须为省内普通定点零售药店。二是药品条件,即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配备不低于60%,同时设置甲乙类标识和限制条件。三是信息条件,即硬件方面必须有接口,软件方面必须有“进销存”管理和智能监控功能。四是管理条件,即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药师要求。五是存储条件,即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能存储管理资料备查。六是其他条件,允许市州根据需要确定其他条件。

 

(二)明确了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办理流程。按照应纳尽纳原则,由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报,经评估后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

 

(三)提出了加强对门诊统筹医保服务的监督考核的要求。重点强化了日常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力度,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常态化开展监管工作,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三、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之前各统筹地区临时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补签承诺书和补充协议,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其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须完成评估,未达到门诊统筹服务开通条件要求的,应解除其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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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