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解答


Q1:纳税人2023年12月没有及时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是否影响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Q2:月还贷金额变化是否影响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不影响。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Q3:子女年满3岁暂未入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享受。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