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印发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4号),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理顺基本流程。将包括公告征地社保内容、出具征地社保资金情况说明、计提征地社保资金、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到人等流程予以规范。

 

(二)细化部门职责。将发布公告,组织听证,计提资金,出具情况说明、方案或审核意见书,确定补贴名单、办理社保手续等环节的各方职责予以明晰。

 

(三)做好材料组卷。将公告情况、资金方案、征地项目情况、被征地村情况、审核意见书、补贴名单公示情况等主要表格的样式予以统一。

 

(四)明确工作时限。将每个环节和衔接的工作时限予以明确。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包括那些环节?

 

(一)园区、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发送拟征地项目相关情况函(征收土地预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

 

(二)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工作,园区、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参与。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表决确定征地社保费分配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村(社区)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

 

(三)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含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及比例、总面积、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多数(按照土地征收惯例,可理解为“过半数”,下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参加听证会。

 

(四)用地单位提出社保审核申请。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用地单位出具《关于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情况说明》(公告期满且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异议或听证会结束3个工作日)。

 

用地单位将养老保障资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收到《关于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情况说明》后,7个工作日内),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卷、审核申报材料并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征地社保费预存后5个工作日内)。

 

对由国务院委托或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由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组卷及初审后,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后以正式函件形式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审核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

 

(六)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村(社区)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收到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家庭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家庭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5个工作日内)。

 

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园区、镇(街)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将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公示情况说明交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在接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10个工作日内),园区、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详见《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图》:


附件:

  1. 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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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