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政策解读《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出台《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通知》,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积极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

 

答:一是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缓缴期限

 

答:一是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四、关于企业申请缓缴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前出现亏损并作出亏损说明;参保单位承诺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缓缴的费款。2022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五、关于判断困难行业的依据

 

答: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对于参保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困难行业,但经营范围包括困难行业业务的,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关于判断企业类型的依据

 

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关于企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

 

答:一是按照自愿原则,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新参保登记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划型、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二是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实填写《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进行书面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手续。三是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提出缓缴申请。四是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无需再次申请缓缴。

 

八、关于企业补缴缓缴费款的规定

 

答:一是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于缓缴期满后的次月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应于2023年9月底前将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毕。二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缓缴期限或承诺补缴期限结束后次月起依法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三是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九、关于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答: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缴纳至社保费征收机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十、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稳岗作用

 

答: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省内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可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县(市、区、特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以疫情发生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按每名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招一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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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