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为促进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精神,我们起草了《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起草该办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及待遇清单要求,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需求,坚持以下原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本质需要。

 

2.结合我市基金收入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的需要。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4.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 5.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同时兼顾大额医疗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障待遇。

 

二、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医保待遇

 

1.扩大了灵活就业参加医疗保险群体范围。根据新就业形态发展趋势,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型就形态从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2.缩短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将现行职工医保政策中待遇等待期从6个月调整为3个月,确保了医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3.运用政策杠杆鼓励群众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于统筹区内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4.取消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休认定申请。

 

5.在医保基金可控范围内,充分考虑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群体实际困难,在制订政策时稍作倾斜,即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参加生育保险,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彰显了医保制度的共济性。

 

6.对于未履行缴费义务的,在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即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对于中断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且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时也起到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的目的。

 

7.为保持不同制度间顺利转换及无缝衔接,对于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转换为职工医保的,设定满5年居民缴费年限折算1年职工缴费年限,方便了两种制度之间转换。

 

三、加强服务管理,优化经办流程

 

1.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办理程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完善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和缴费办法,有人事档案且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通过档案托管机构代办,增加以个人身份办理职工医保规定,对于无人事档案的个人凭身份证即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降低门槛限制,方便群众办理。

 

2.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事事不落空。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县市区经办机构并做好市本级服务对象的医保经办工作,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登记、医保待遇享受、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及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缴纳信息,同时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时,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的规定。

 

3.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流动特点,对于已经缴清全年费用中途就业随单位参保或转出本统筹区的,在办法中明确了退费主体和申请渠道。对于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不需按全年缴费,改为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月份,进一步消除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

 

4.简化退休年限认定办理程序,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符合规定年限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或本人向参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无需等待人社部门退休批复,缩短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待遇等待时间。

 

四、施行时间: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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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