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政策解读《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为支持我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自2020年1月1起,先后分六批将12家国家及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生产的部分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定品种、定企业、定机构”的原则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国家药监局等4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此后,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必须符合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标准。省级医保部门经专家评审后,可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

 

考虑到企业库存以及按新标准生产的过渡衔接问题,2021年10月,国家药监局印发文件明确2021年11月1日前,企业按试点要求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继续销售。我省也根据相关工作实际将试点期间制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二、起草过程

 

一是确定准入范围。本次准入的中药配方颗粒范围是截止4月30日,国家及安徽省药监部门已正式公布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共362个,其中国标196个,省标166个。

 

二是做好比对和评审工作。经与国家医保中药饮片(以下简称“饮片”)目录进行比对,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了343个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名单。

 

三是公示、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审议情况。根据重大决策相关规定,343个拟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2022年5月27日至6月26日在我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2家企业的6条建议,因不符合相关工作实际,并与企业进行了解释,建议未采纳。6月28日,通过了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并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6月29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与中药配方颗粒试点期间政策不同之处。

 

中药配方颗粒试点期间按照“定品种、定企业、定机构”的原则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本次的中药配方颗粒,是符合国家药监局或安徽省药监局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标准的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再区分生产企业。

 

(二)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动态调整。

 

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的国标和省标还在陆续公布中,我局会根据相关标准的发布情况,结合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按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

 

(三)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管理。

 

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安徽省省标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由省医保局统一向国家医保局申请国家医保编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有省标的中药配方颗粒均需要申请国家医保编码,而不仅仅是只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需要申请国家医保编码。

 

(四)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

 

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标注“□”的中药配方颗粒指单独使用时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基金也不予支付。

 

(五)新中药配方颗粒支付政策的执行时间。

 

符合国标并已取得国家医保代码的196个中药配方颗粒基金支付政策,2022年8月1日起执行;符合省标并暂未取得代码的147个中药配方颗粒,待国家赋码后发文执行。原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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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