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问:修订《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培养造就高质量的高校教师队伍,在2014年印发的《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

 

问: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6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00号)

 

参考、借鉴外省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出台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条件。

 

问: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注意政策连续性。此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不是推倒重来,是在原申报评审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现行条件基本一致,对多年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认可、符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工作特点的政策、办法、标准、制度等继续完善执行。

 

二是注意坚持师德评价。此次评审条件修订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引导教师恪守职业底线,突出“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的职业道德标准。

 

三是注意完善评价指标。此次评审条件修订坚决破除“五唯”,着力在体现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创新和工作实绩上定条件,拓宽和增加业绩成果通道,优化和明确教师成长导向,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突出学科特色、质量和贡献,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探索引入贡献评价机制,注重教师成果的实用性和实际贡献,切实提高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贡献度”。

 

四是注意科学分类评价。此次评审条件修订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注重因才培养,分类评价,对教学为主型教师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设条件,既落实教授上课制度,又鼓励人才创新,既突出一线教学的重要性,又尊重科研人才成长的规律。

 

五是注意预留政策空间。此次评审条件修订与以往修订又有所不同,此前所有高校评审工作由省统一组织,评审条件即为执行标准。此次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大多数学校评审权已下放,各学校要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拟定自主评审条件,省级评审条件则应更多体现“指挥棒”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和方向性,突出各高校的用人标准和用人自主性。

 

六是注意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此次评审条件修订继续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评审标准向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中提供技术、智力支持,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问:此次修订的主要调整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了限制申报条件。

 

二是按照国家的指导意见修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任职条件要求。

 

三是修订了申报条件的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四是按照国家“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调整完善和细化了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到企业或教学一线实践的要求,并作为必备条件。

 

五是不再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列为副教授和教授的评审条件。

 

六是不再将参编教材、著作等列为副教授的评审条件。

 

七是不再核心期刊论文作为硬性的要求,相应提高高水平论文的数量。

 

八是调整体育艺术教师单列的评审标准。

 

九是将《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权下放到各高校,并统一各级别考核得分。

 

十是拔高了原有实践技能比赛的奖项等级。

 

十一是明确原条件中奖项获奖等级、认定范围等。

 

十二是对附则中部分条件进行完善。

 

问:此次修订有什么增加的内容?

 

答:一是新增并分类设置高级评审条件,分为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

 

二是结合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增加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评审条件,把体现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实绩纳入到条件中。

 

三是增加编制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和选育良种的条件。

 

四是在中级评审条件中增加学校课题、奖项等要求,强化学校自主管理。

 

五是增加科技成果转让和横向课题的条件。

 

六是结合实际,增加省政府主办的技能大赛获奖要求。

 

七是增加教师在高校内涵建设、“双一流”建设作出贡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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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