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事项名称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受理单位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6、《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7、《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2号);
1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1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四、申请主体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自然人。
五、受理条件
企业职工在淄博市就业参保缴费后,符合转入条件的,需要将市外或省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六、申请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七、办事流程
1、现场办理:
(1)、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参保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提出养老关系转入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推送后台工作人员复核;
(2)、后台工作人员复核通过后上传或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3)、待原参保地回传或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社保转移基金到账后,后台工作人员下载或录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完成转移接续。
2、网上办理: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邮寄→结束。
(网址:http://60.210.113.119:8080/logonDialog.jsp,→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材料上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2、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533-12333,0533-2864722。
监督电话:0533-2779369。
十一、办理地点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事项窗口。
十二、声明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山东政务服务网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
相关业务链接: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