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调休与加班费是否能二选一?加班的时间有限制吗?


一、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与加班费是否能二选一?

 

法定节假日当天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的,优先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时间可以不受限制吗?

 

答:不可以!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出现特殊紧急状况的情形除外。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值班等同于加班吗?

 

答:不能。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负临时性的、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对于值班,员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相应的值班津贴即可。加班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导致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已安排加班调休,还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劳动者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六、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一般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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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