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入职新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


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请说明理由。

 

解答: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


发布: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