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