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北州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将《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5〕51号文)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海北州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定》的出台,为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提供政策依据,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海北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新出台的《规定》将2015年印发的《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5〕51号文)中与现行“三孩”政策不符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从新规定中删除。

 

《规定》共八条,第一、六、七、八条从资金保障,政策执行时间等方面做出规定。第二、三、四、五条,关于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从1160元提高到1360元;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金从600元提高到1000元,设立农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奖学金,对农牧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考取大学或中专以上学校时,一次性分别给予大学本科4000元、大专3000元、中专2000元的助学金,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子女年满14周岁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参合金统一由县财政负责交纳等涉及群众服务事项,于每年年底由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村(社区)审查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公示后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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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