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3年3月 日,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金华市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金医保发〔2023〕 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口腔种植是缺牙修复的重要方式,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种植牙需求高速增长,同时该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等问题也日益成为民生痛点,群众对口腔种植的高收费、宣传虚假补贴、用低价广告欺骗患者等问题反映强烈。2022年9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口腔种植收费专项治理等四个方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2023年3月,浙江省医保局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金华市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10号),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调整完善龈下洁治项目价格。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局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金华市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的专项治理。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金华市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

 

(二)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金华市单颗常规种植牙调控目标三甲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4500元,三乙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4322元,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4161元,为避免实际收费超过调控目标,留出不少于4%的余量,即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总价三甲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4268元,三乙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4098元,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3945元,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

 

(三)调整完善龈下洁治项目

 

完善龈下洁治项目名称和项目内涵,调整项目价格。原项目名称:龈下洁治,项目内涵:指超声洁治或手工洁治,含牙面光洁术、牙龈保护剂塞治,价格4.5元/每牙。完善后项目名称:龈下刮治,项目内涵:口内消毒,用龈下超声工作尖或手持刮治器去除自然牙根各面龈下牙石、菌斑等的治疗过程,牙周袋冲洗上药,价格30元/每牙。

 

(四)相关要求

 

1.做好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卫生健康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规范后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现行口腔种植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采取针对性的落实举措,确保政策科学合理落地。

 

2.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价格管理职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和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总价,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及时清理自主定价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

 

3.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相关要求,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口腔种植体集采、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上展示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和费用、是否参加口腔种植体集采和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

 

4.加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力度。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将价格调控监测与经办日常稽核相结合,将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与医保基金飞行检查相结合,及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确保治理措施落实落细。

 

三、关键词解释

 

单颗常规种植调控全流程总价是指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

 

四、新旧政策差异

 

1.设立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口腔种植项目按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对龈下洁治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五、执行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解读人:贾小峰

联系电话:0579-834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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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