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鉴定办法》)。

 

二、《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本市工伤职工开展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技术性等级鉴定,以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工伤职工开展有关事项的确认;二是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对为办理提前退休、病残津贴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手续人员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开展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技术性评定。

 

三、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什么?

 

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履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职责。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各项工作,以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日常工作。各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各项工作的机构,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和有关事项的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本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经系统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鉴定人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六、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诊断、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七、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并视伤病情程度等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至少3名与被鉴定人伤病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专家组按照相关标准的规范要求,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因鉴定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八、申请后多久可以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并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各方当事人。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现场鉴定、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或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可提出延期鉴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调整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九、鉴定结论作出后还能再申请鉴定吗?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工伤鉴定项目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已生效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鉴定办法》在经办服务方面作出了哪些优化?

 

《鉴定办法》明确,伤病情危重、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可提出“绿色通道”服务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供相应便民服务,并要求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符合规定的相关联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平台发送提醒信息、通知、结论等,提高经办效率和便民化程度。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01]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