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待遇的通知》(2023年)


一、起草背景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强化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的协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水平差异,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和《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三、起草的意义

 

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要求各统筹区合理设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直接结算报销政策,及时调整与国家和省要求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保障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平稳过渡。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四、主要内容

 

(一)备案及结算

 

1.备案类型。备案类型分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人员。

 

2.备案渠道。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3.备案管理。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长期有效。

 

(二)支付政策

 

1.门诊支付标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跨省结算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2.住院支付标准。将省外住院起付线从1200元,支付比例55%,调整为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75%;二级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60%。

 

3.支付原则。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和参保地医保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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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