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政策解读《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2023年1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简化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明确和规范了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形式,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等主要特点。

 

一是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

 

为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统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审核程序和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城乡统筹。

 

二是实现了与新修订的《核对办法》有机衔接。

 

针对新修订的核对办法“只作核对、不作认定”的要求,《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部分明确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入户调查程序等事项并进一步规范完善。

 

三是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

 

《办法》明确,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是规范了申请受理程序。

 

《办法》规范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低保申请受理工作,取消了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单位申请和受理,同时增加了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进一步简化申请和受理的程序。

 

五是简化了审核确认流程。

 

为提高救助效率,要求低保手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明确了每个环节办理时限。《办法》明确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

 

六是强化了监督检查。

 

《办法》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治区修订印发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1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规范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推动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长期居住在高海拔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办法》的修订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发布: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