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十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起付标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为 500 元。

 

2.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 50%、65%、8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分别按照 60%、75%、90%的比例支付。

 

3.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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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