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十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其余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同步调整为 8%,不配置个人账户。

 

(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按我市 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2.5%确定。

 

(四)因流动就业、就业状态变化等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以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办理退休一次性清算后,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进行退休一次性清算,仍继续缴费的参保职工,按统账结合缴费的,其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其参保缴费基数的 2%,按单建统筹缴费的不配置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月计入,计入金额起止时间原则上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予支付的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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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