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2月17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1月13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省医保局、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确保《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3月1日起在我省落地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新版目录。《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省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二是推动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落地。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三是规范完善药品支付管理。《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四、解决问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对我省执行《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从落地实施时间、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药品支付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确保《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在我省全面执行,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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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