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济宁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于2023年1月1日同步开始实施。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在职职工年龄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5%计入个人账户。


★★2024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济宁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济宁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3.在职转退休的职工,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政策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


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拓宽个人账户支付渠道,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1.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2.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我市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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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