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率、医保缴费基数
依据《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
(二)单位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省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月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上述比例缴纳;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社平工资60%,缴费比例为10%(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2-16]
- 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2022-12-12]
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