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政策(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限额、异地门诊就医)


宜宾市《关于调整我市异地就医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免备案地区参照执行。

 

二、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划分支付比例,医院等级为一级及以下支付比例为70%,医院等级二级及以上支付比例为60%,年度限额150元/人/年。

 

三、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宜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免备案地区参照执行。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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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