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城乡一体、标准统一、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黔东南府办发〔2022〕22 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精神,我州出台了细化措施。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分为四类人员,分别为:一类人员指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类人员指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指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指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答: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 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确认。

 

四、如何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答: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统筹区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 针对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倾斜,一是分类落实参保资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标准、资助原则进行明确。其中一类人员享受全额资助,二、三类人员享受定额资助,四类人员不享受参保资助。二是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在坚持基本医保公平普惠的基础上,重点补齐门诊保障短板,优化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即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没有封顶线。四是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对医疗费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救助规则进行了细化,并特别提出将困难职工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推动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同时明确了倾斜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即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范围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倾斜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按医疗救助各类人员救助比例执行。

 

五、其他细化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明确了医疗救助州级统筹的实施时间。2023年1月1日起,全州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州级统收统支,纳入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前各县(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由各县(市)负责,统筹后严格划分责任,州级不再承担统筹前的事项。二是在资金筹集渠道方面增加了州县筹资责任。明确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满足本地救助需求时,由州、县两级财政按1:9比例,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补足。

 

六、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答:一是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

 

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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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