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襄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个人账户计入和管理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0%,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其余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参保缴费费率为8%,不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每人每月95元。

 

因流动就业、就业状态变化等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以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后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参保缴费规定年限进行补缴的职工,按统账结合缴费的,其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其参保缴费基数的2%;按单建统筹缴费的不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探索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襄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2-28]

来源: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