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的程序、标准、领取等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政策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

 

三、政策篇章结构

 

《实施办法》共分23条。

 

第1-4条 ,主要明确了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查处举报奖励的职责以及经费保障。

 

第5-9条 ,主要明确了纳入奖励和不纳入奖励的范围。

 

第10-12条 ,主要明确了举报事项查处的主体和职责。

 

第13-16条 ,主要明确了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具体奖励标准以及受理举报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实名举报。

 

第17-23条 ,主要明确了申请举报奖励和发放举报奖励的程序,对举报奖励台账的建立管理和办理举报奖励过程的违规情形作出了规定。

 

四、政策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二)关于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是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是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关于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5.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四)关于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具体奖励标准为:

 

1.查实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2.查实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20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3.查实金额在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50000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4.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70000元以下的,奖励2000元;

 

5.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不含70000元)100000元以下的,奖励3000元;

 

6.查实金额在100000元以上(不含100000元)的,按查证属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0000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本办法出台前关于违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奖励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五)关于举报途径

 

为方便群众,避免多跑路、重复举报,办法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入口,积极搭建举报工作平台。举报人可直接通过当地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咨询热线,或者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可以直接向当地或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六)关于举报奖励程序

 

举报事项依法查处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验领取人身份后,将奖励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内,并为其保密。匿名举报的,查实后也可获奖,如果匿名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能够辨别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够确认其身份并兑现举报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七)关于举报保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但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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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