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怎么休?工资福利待遇怎么发?


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增设了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计生条例》有关假期的规定,回应社会关切,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围绕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关切的问题,提出十一条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即“一个强调、五个明确”,推动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落实落地。

 

强调相关假期的适用范围

 

明确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计生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安排假期。

 

明确相关假期的工资水平

 

强调八十日的女方奖励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同时,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对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了明确,即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明确育儿假、护理假具体如何请休

 

根据《计生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通知》统筹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对育儿假、护理假的计算方式和具体请休问题进行明确。即,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育儿假、护理假均不可叠加、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拆分不超过2次,并对父母为外省户籍、子女在广东工作的护理假请休情况作了明确。

 

明确相关假期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关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计生条例》的立法精神,明确《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明确假期的救济渠道

 

明确出现侵权行为、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救济渠道,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不落实假期的违法行为。

 

明确实施时间和衔接问题

 

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考虑到《计生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印发实施后,对劳动者的补休问题予以了明确。

 

据了解,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接下来,省人社厅将联合省人大立法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大《计生条例》《通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不落实相关假期的违法行为。同时,各有关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把《计生条例》落到实处,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这个基本国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在我省平稳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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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