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调研广州、深圳、成都、苏州、常州、盐城、泰州、淮安等城市相关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2月8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缴存人员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二)缴存申请材料及缴存方式

 

1.缴存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个人I类借记卡。

 

2.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托收日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当日,其他为每个月15日,之前月份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起始日期以第一次汇缴成功的日期为准。

 

3.办理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相关材料至全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或使用宿迁公积金手机客户端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置5个基本档次,分别为500元/月、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2500元/月;超过2500元/月的,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后,可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722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目前,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沿用原账号。

 

(六)住房公积金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租房自住的;4.账户封存满半年的;5.出境定居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且累计缴存12个月(含)以上。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以最近一次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若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中无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记录,以最低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

 

(七)政策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常见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办理几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多少?

 

答: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执行,可以办理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2.60%,5年以上为3.1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3.025%,5年以上为3.575%。

 

(三)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哪几种情形需重新签订缴存托收协议?

 

答: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2.托收的银行账户发生变动的;3.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启封的;4.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1.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月份不得补缴;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次缴存的,期间欠缴的金额如需补缴应一次性全部补齐。

 

(五)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答:1.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缴存托收协议自动终止;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