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23年度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大病保险资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按照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三部分,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明确规定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260元/人/年:18周岁以上居民380元/人/年。并明确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1月份。

 

(二)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明确规定调整了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人/年。

 

(三)工作要求

 

明确各单位分工负责:各县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上结到位;各县区教育局要组织辖区内各学校、各幼儿园,督促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家长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和保费缴纳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发挥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主体作用,协调各乡镇(街道)、学校等集中缴费单位,做好保费集中收缴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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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