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公布啦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明确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暂按24042元执行。
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鉴于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特别提醒:
1、2023年1月结算期已按最新的缴费工资上下限暂行标准(上限24042元,下限4494元)开展结算,请各参保缴费单位注意2023年1月份月度结算金额,缴费账户留足扣款资金,避免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
2、各参保缴费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做好申报工作。
①申报时间: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②申报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③申报方式:已开通网办的参保单位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未开通网办功能的参保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④2023年各参保缴费单位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后,会对已缴费月份重新启用缴费基数,多退少补。请各参保缴费单位留意。
⑤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有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请单位务必按职工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例1:某职工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为5万元,月平均工资低于基数下限4494元,请如实按5万元填写。例2:某职工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为30万元,月平均工资高于基数上限24042元,请如实按30万元填写。)
⑥单位有的职工2022年并不是全年都在岗,年度工资性收入需折算成12个月进行申报。(例1:王某2022年7月入职,7-12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需要用6000×12=72000,以72000元填写。例2:李某2022年11月入职,11月工资为5000元,12月工资为6000元,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需要用(5000+6000)/2×12=66000,以66000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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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