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3年1月7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适逢冬季感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为“保健康、防重症”,确保我省参保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新冠参保患者住院治疗费用

 

《通知》规定对住院的新冠参保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参保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参保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提高新冠参保患者基层门诊报销水平

 

《通知》明确对新冠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新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报销70%,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三)扩大新冠参保患者用药保障范围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参保患者用药需求,《通知》明确临时扩大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贵州省现行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基础上,扩大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全部药品及《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四)临时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通知》要求医保经办部门临时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提供优质医保服务。对《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三级救治体系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设立准入绿色通道,简化评估程序,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即行开展救治结算。

 

(五)做好异地就医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省外参保的新冠患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政策结算。省内参保的新冠患者跨统筹区住院费用按照《通知》中新冠患者住院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省外参保的新冠患者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现行医保政策直接结算,不执行专项保障;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自费进行结算,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省内参保的新冠患者跨统筹区门诊费用按照《通知》中新冠患者门诊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六)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

 

为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应对工作,《通知》明确对确有需要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拨救治专项医保资金。

 

(七)落实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对新冠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住院或门诊费用暂不纳入DRG/ DIP支付。

 

(八)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出管理,防范医药机构虚假就医、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要充分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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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州省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3-01-08]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