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 政策解读《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增强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我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和组织保障共四部分内容。其中主要措施分为五方面:一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三是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四是充分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五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共有15项具体内容,核心内容主要是:

 

(一)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二)规范了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60%定额资助;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其他脱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统一了基本医疗救助水平。门诊和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为2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为6500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7%。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为30000元。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超过年度救助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

 

(四)明确了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县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五)增强了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实施方案》出台后,全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层次相协调,对于推动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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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