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办事指南(试行版)
一、业务描述
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提前12个月对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或参保缴费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参保人员退休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所需资料
(一)《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表》(单位职工由单位填写,个人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以下简称《档案预审表》);
(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代为申报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参保人员本人《职工档案》;
(四)增发待遇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市局数据管理相关规定,提取本区县一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并通过短信、消息、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作人员联络等方式,主动提醒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申领权益,提前进行档案核查。
(二)用人单位整理出本单位符合预审条件的人员名单,逐人核查档案,备齐预审相关资料,在预约服务时间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审。
个人参保人员向档案管理部门借出职工人事档案(人才交流中心有电子档案的除外,档案不得自行开封),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在预约服务时间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审。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资料,在档案审核过程中发现如有需要完善补充的档案内容,应下发《补正材料告知单》(附后),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按要求完善补充。审核合格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分别在《档案预审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档案预审表》及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等关键资料复印或扫描形成电子资料留存备用。
(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档案预审表》中审核认定的信息,与系统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按要求在业务系统中更正维护。
(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本地业务系统和全国社保比对查询系统,核实一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是否存在多个个人编号、欠费、重复缴费,是否存在多地参保经历等情形,如存在,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六)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当月,持《档案预审表》原件、退休申报表等资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退休审核、审批时,应对照留存的《档案预审表》进行审核、审批,一致的方可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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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29]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