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政策(门诊、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限额、慢特病)


依据《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淄政办发〔2022〕7号)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取消起付线。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第十九条 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

 

经确认患有规定慢特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低于60%。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第二十一条 急诊医疗待遇

 

患者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急诊治疗后转入住院治疗,急诊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执行住院报销政策。急诊未转入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500元,按55%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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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