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单位职工计入办法】单位职工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按照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的,按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确定。

 

【退休人员计入办法】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资金。划入额度按照个人账户改革当年兵团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80元/月)。

 

【使用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下列费用: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家庭共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实行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共济,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共济人员备案,并签署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承诺书、资金使用授权书。

 

【禁用范围】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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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