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自治州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文山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 资金筹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及银行利息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一)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乘以当年单位缴费比例所得金额的53%比例划入。今后按国家、省要求,逐步调整到本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配偶、父母、子女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原则上限于云南省参保人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和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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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