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汉中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2023年元月1日起执行)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不含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单建统筹人员);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入标准为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划入标准为202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单建统筹人员纳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统筹保障范围,按6.5%(含生育保险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和门诊共济待遇。除此之外的其他单建统筹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共济待遇。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普通门诊制度,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推进落实用于缴纳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经医保部门确定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相关文章:

  1. 汉中市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7-06]

来源:汉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