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率、医保缴费基数


依据《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九条 建立“统账结合”“单建统筹”两种参保缴费制度。按“统账结合”参保的,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参保的,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计,新参加工作人员按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计。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工资)的8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工资80%计。

 

第十一条 按“统账结合”参保的,缴费费率为8.5%。用人单位职工,单位缴费6.5%,个人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按“单建统筹”参保的,缴费费率为5%。用人单位职工全部由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按“单建统筹”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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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进行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财政全额供养单位0.5%、其他单位0.8%。同一单位执行同一费率,不得拆分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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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病保险

 

第四十一条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大病保险费与职工医保费一并征收,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费率为0.5%。单位职工大病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不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用。


来源: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