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规定: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

 

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不额外新增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缴费负担 ,通过改进优化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实现。将在职人员单位缴费中划转进入个人账户资金和调整退休人员划转比例资金统一纳入统筹基金 ,用于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继续对退休人员执行不缴纳医保费用政策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600元定额划入。

 

调整个人账户结构后 ,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保障普通门诊统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 基金,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

 

建立个人账户家庭共享机制 。

 

为更好满足参保人员本人和家庭日常购药需求 ,允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

 

参保人员家庭共享个人账户遵循 自愿原则,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提供共享权限 ,共享支付后本人余额须高于3000元以上。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共享人员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费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 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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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