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积极探索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增强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地落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称《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细则》针对各地以往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围绕工资“从哪里来”和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重点解决各地实践中的一些普遍性、关键性问题。

 

二是坚持切合实际。《实施细则》延续了我省以往实践中按工程建设项目种类分类约定人工费用比例的做法,明确了劳资专管员的工作职责,更符合行业实际和地方实际。

 

三是坚持可操作性。《实施细则》明确了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为人力社保部门,与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一致,便于两类账户的统筹监管。同时,增加信用监管条款,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依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规范专用账户管理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实施细则》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一是压实属地政府和各级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责任。二是明确部门职责,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开、停、复、完工状态;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指导开户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业务服务。三是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明确监管范围。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外,《实施细则》还适用于电力、能源、化工、通讯等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强化信用监管。对建设单位未落实有关制度的行为,除向社会公示外,还记入信用档案记录。

 

(三)创新工作措施。一是鼓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项贷款等创新模式解决专用账户短期资金流动性问题。二是在施工周期1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班组代表组成的工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工资类矛盾纠纷。三是发挥乡镇(街道)工作能动性,补充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状态。

 

(四)推广应用数改成果。一是开户银行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向监管部门实时共享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交易、余额等信息。二是总包单位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用工实名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管理信息。三是加强工资支付监管预警平台与农民工手机端应用的推广衔接,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

 

五、施行时间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本细则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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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