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进行疾病诊断、治疗、购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在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内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的10%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依次降低1个百分点,最低降至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参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对退休人员给予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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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