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晋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规定:

 

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第七条 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职工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按5%比例自付,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医用材料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比例分别为10%、15%、20%、25%,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参保职工在三类及以下、二类、一类收费价格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退休职工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统筹的额度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条 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个人支付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家庭共济账户)按规定支付:

 

(一)在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

 

(二)在二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

 

(三)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5%。

 

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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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