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重庆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

 

1.改进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实施改革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2.规范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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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