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重庆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

 

1.明确保障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超过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年度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适度向退休人员倾斜。

 

2.增强保障功能。建立调整机制,根据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动态调整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拓展保障范围,支持外配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3.强化制度协同。做好普通门诊费用与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医保基金对不同的门诊共济保障方式不重复支付。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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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庆市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2-01-28]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8